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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顯被 告 馬英九

郝龍斌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臺北市政府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美河市開發案,破壞民主國體,而美河市開發案被告臺北市政府擁有土地99.36%,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土地0.64%,所以美河市開發案依憲法第1條,應由被告臺北市政府主導開發,惟竟由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導開發,是美河市開發案為確定無法律效力契約,爰提起本件訴訟。

查原告上開主張,經核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

私權糾紛之目的亦有未合,且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