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被 告 馬英九
郝龍斌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張榮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顯」。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