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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連戰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闕光威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廖家儀律師被 告 郭正亮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乙○○長期擔任特定政治傾向之電視節目與談人員,其於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期間,9月至11月之投票前夕,多次透過媒體及網路發表對原告家族成員構成誹謗及侮辱之言論(詳附表所示),謾罵已無公職身分之原告暨所屬祖先及家族成員,作無端且非理性之人身攻擊。被告言論足使社會閱聽大眾錯認原告暨所屬家族成員,無分性別、年齡,不論生存或逝世,均疑有被告指摘之情事,嚴重損害原告暨原告家族成員之清白名譽,更使已逝而無法辯駁之至親蒙上不白之冤。此等誣衊、違反人常文字,無助督促政府,有害不同政治立場人民間之理性意見溝通,徒然激化社會不同政黨取向人民間之對立,對發現真實或促進民主無所助益,誠屬違反憲法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踐踏多元民主社會價值之舉動。

(二)被告於媒體及網路上,數次以原告所屬之「連家」為範圍,使用侮辱及誹謗等字眼,如「百足之蟲」、「坑殺」、「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貪婪」等文字用語侮辱「連家三代」,嚴重誹謗原告祖先、原告及家族成員。按辜不論原告祖先對台灣之貢獻,中華文化向來重視家族觀念,及慎終追遠已逝之先祖,後代子孫斷難容忍先祖清譽受辱。被告為挑唆社會閱聽大眾之對立,竟企圖誹謗及侮辱原告先祖,除以上述情緒文字攻訐外,甚至影射原告已逝祖父有自毒品鴉片得利,或誣指原告已逝父母斂財云云。原告殊難容忍。

(三)被告言論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1、依法院實務見解,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又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惟如行為人之言論並非合理評論,而屬杜撰或捏造,顯然即屬逾越合理範圍之謾罵或流於非理性之人身攻擊。此不因行為人批評之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而有所差別,蓋不實杜撰之批評、辱罵及誹謗,絕非促進民主社會進步之方法。

2、原告過去投身公職以來,歷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等國家重要職位,向來謹遵就任所宣誓之「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誓詞,無一時刻有所怠慢或鬆懈國民付託之重責。迨至卸任公職已降,除多次代表國家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維護國家權益,戮力推動外交外,亦以所屬政黨主席身分,協助推動兩岸交流。本此,國內縱有對原告於任公職時所制定之政策表示反對,抑或於以政黨主席身分進行之兩岸活動持有不同意見者,惟此本屬民主多元社會之常態,亦為原告身為意見領袖所應接受之評論,原告向來允以尊重。然原告尊重民主精神之言論自由價值,竟遭被告無情踐踏,其無端以誹謗及侮辱等言論,無端指訴原告家族「坑殺」散戶、且誣衊原告家族成員「貪婪」、「赤裸政商結合」、「特權暴利」、甚且咒詛原告家則「多行不義必自斃」等。被告利用新媒體手法,透過Facebook網頁及美麗島電子報,多次發表上述誹謗原告、原告祖先及家族成員之文章。此等網路媒體言論無遠弗屆,在世界各角落之華人只要點選被告之架設之網頁,均能瀏覽其上開惡意攻擊原告家族之侮辱言論,倘原告置若罔聞、不予以追訴被告惡行,恐使海外不理解台灣政治藍綠惡鬥現實,更使有心操弄民粹之人得逞,殊非民主法治之應有情況。

(四)原告及祖先與家族成員之名譽受損,自有請求回復名譽之必要:原告及祖先與家族成員之社會評價,因被告惡意侮辱,名譽已遭受嚴重損害,茲因網路特性無遠弗屆,且被告利用上開地方選舉期間,多次侮辱原告祖先、家族成員,期間長達二個月有餘。被告之惡行有別於過去單純為紙本媒體時代之侵害行為。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2、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登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晚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並以附件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連續刊登壹個月;3、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登載於被告臉書個人網頁及美麗島電子報網站首頁置頂,連續刊登各貳個月;4、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登載於YAHOO奇摩台灣、PC HOME網路家庭、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站(含電腦版、手機版)首頁置頂,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所屬網路電子報首頁置頂,連續刊登各貳個月;5、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言論被告辯稱均以事實陳述為基礎,縱其兼有評論性質,所依據之陳述如有不實或未盡查證義務而不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被告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⑴被告所為系爭言論,皆係以未經查證或甚至憑空捏造之事

實為據,對原告及其家族成員誹謗謾罵,遂達惡意貶損原告家族社會評價之結果:

①首查,被告涉案言論皆係以『事實』敘述為基礎,非如

其宣稱全係單純之意見表達。此觀其於104年3月30日美麗島電子報上撰文回應原告書狀時自承「筆者的每一個批評措辭,背後都有相當完整的事實基礎做支撐」足證,故被告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如有不實或未盡查證義務而不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縱令其言論出於推論,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②僅以Evenstar私募基金為例,該基金係依香港法成立的

國際間合法、正當經營之基金,原告長子連勝文個人持有之金衛TDR股票僅僅810張,其與配偶未曾賣過任何一股,除此之外與金衛更無其他牽連,究竟何德何能足以如被告所言控制市場行情、炒作金衛股票從中獲利?上揭情事不但已於選舉期間說明澄清,其更曾公開宣示如賣過任何一股即刻退選!然而被告竟未向任何相關人士進行有效查證,即多次、恣意指控原告長子聯手溫雲松「坑殺」台灣散戶,種種刻意聳動之言論,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其透過家族於兩岸間的政商關係操縱金衛TDR賺取不正暴利,貶損原告家族之社會評價甚鉅。被告雖頻頻辯稱其言論「未涉及到人、事、時、地、物,也未有歷史事件之過程交代」,更足證被告言論全係毫無憑據、一己主觀臆測之詞。

③又查被告不惜以「多行不義必自斃」此種惡毒之詞咒罵

原告家族,觀其前述於美麗島電子報上所宣稱「都有相當完整之歷史事實為基礎」,竟全係以原告洩密通敵對國家未盡忠誠義務等道聽塗說的不實資訊為據!按原告一家兩代公務員一輩子為國家盡忠職守,功勞苦勞,自有歷史為證。系爭言論發表時長子亦秉持為國家、為人民服務之赤誠投入公職選舉,身為公眾人物絕不逃避大眾的檢視,如為合理有據之評論亦皆悉心受教檢討,但被告所言,企圖將原告家族抹黑成貪圖兩岸政商利益而對國家不忠之罪人,對原告家族成員及任何公職人員來說,實已涉及對人格核心之汙衊!⑵被告頻頻針對原告家族成員之個人行為進行不實抹黑,企

圖妖魔化原告家族之社會形象,其言論對原告及其家族之社會評價損害甚鉅,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責任:①又被告辯稱原告對於其子女名譽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

惟查,被告一再重複抹黑原告長子連勝文及長女連惠心合法投資之兩岸事業,觀其前後語句及整體語意,目的無非是為了強行塑造原告家族透過與中國異常密切之政商關係以賺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被告原文,原告敬否認之),諸如附表第5點以「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作為「連家赤裸政商結合」及「連家要錢又要權」等不實汙衊原告家族言論之事例;附表第2點則於不實抹黑原告長子聯合溫家寶兒子坑殺台灣散戶後,做出「遺憾的是,溫家只有最後這一點,連家永遠也學不會」之結論等語,具有一般社會常識的大眾都看的出來,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係以惡意打擊原告家族為主要目的。

②綜觀被告於網路發表以原告或原告家族成員為對象之言

論,哪一篇不是企圖將原告家族成員個人之一切行為境遇,一概妖魔化為家族逐代累積之總體惡行,此觀前述被告撰文之104年3月30日美麗島電子報中所宣稱「柯文哲訴諸公開透明與公民運動,已將近25萬票大勝國民黨政二代連勝文,影響所及…甲○家族從此在兩岸政壇沒落,都成為台灣民主改革的重大成果」甚至利用原告長子個人之選舉成敗結果指控原告家族阻礙台灣民主改革,被告不惜一切為原告及其家族無端加諸如此沉重之罪名,嗣後才辯稱未針對原告,實屬臨訟狡辯之詞,系爭言論對原告之名譽顯已透過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構成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

⑶綜上所述,觀被告通篇答辯狀,竟不能指出其偏激言論究

竟以何經查證之事實為本?倘有查證,被告豈可能陷於累牘置辯,卻無力舉證之窘態?惟此揭聳動不實言論,透過其名嘴身分及網路媒體之散播,足使社會閱聽大眾錯認原告暨所屬家族成員,無分性別、年齡,不論生存或逝世,均疑有被告指摘之情事,嚴重損害原告暨原告家族成員之清白名譽,更使已逝之先祖,原告無法辯駁之至親蒙上不白之冤。

2、被告言論均係根據報導或他人所言,盡屬未經證實的傳聞,難以達到合理確信,顯係未盡查證義務,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⑴被告對其發表言論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並不僅止於該言

論「有消息來源」足矣,蓋消息來源之完整度、關聯度、可信度即為被告之注意義務範圍,不得僅以言論係依據或引述其他媒體報導或他人陳述,即可免除其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

⑵觀被告羅列各該言論之「事實基礎」,竟然全是本身即欠

缺合理查證的新聞報導或他人陳述,或隨便摘引與其汙衊言論毫無關聯性的事實陳述,皆絲毫未為進一步查證,實難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自不得據此規避合理查證義務,系爭言論實非言論自由保障之適當合理評論:

①被告以附表編號1、3、5、8言論,以未經查證之陳述,

強行塑造原告家族透過與中國異常密切之政商關係以賺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被告辯稱其係以原告「資產雄厚、成立永勝投資等公司獲利良多、退休後仍領有公務員18%優惠利率」為據指稱原告家族貪得無厭、個個愛錢,先不論被告完全未對其言論依據的事實陳述為任何查證,試問全國人民合於前開描述者不知繁幾,原告仍逕將人民合法領取的公務員退休優惠是作貪婪之舉,顯見此絕非足以作為被告系爭言論之合理根據,足證被告確實係以不實言論妖魔化原告家族,蓄意貶損原告名譽之意甚明。

②又查,連勝文及連惠心皆係合法投資兩岸事業,被告至

今卻仍只能引用上開事例,不實指控原告家族「赤裸政商結合」、「要錢又要權」,只為了營造原告家族不惜一切賺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足證被告確實未為絲毫查證即對原告家族成員極盡毀謗,惡意貶損原告家之族社會評價。

③被告以附表編號2、6、8、10之言論,不實指控原告長子

操控金衛TDR、坑殺台灣股民,所宣稱根據之新聞報導不足以作合理確信之事實依據,被告主張已盡查證義務,實無足採:查Evenstar私募基金係依香港法成立的國際間合法、正當經營之基金,原告長子連勝文個人持有之金衛TDR股票僅僅810張,其與配偶未曾賣過任何一股,除此之外與金衛即無其他牽連,連勝文究竟如何控制市場行情、炒作金衛股票從中獲利?被告雖多次大放厥詞,卻未能提出任何實據。況查,原告長子於選舉期間,已多次就系爭言論所涉相關事實公開澄清,被告竟仍未向任何相關人士進行有效查證,即頻頻指控原告長子聯手溫雲松「坑殺」台灣散戶,並據此攻訐原告及家族成員結合兩岸政商關係大賺不正暴利,貶損原告家族之社會評價甚鉅。

④查被告指控原告家族「多行不義必自斃」,所依據者無

非係原告家族曾有洩密通敵行為、原告身為公務員對國家未盡忠誠義務云云,然而被告所提被證8報導中,所引用之蘇起著作內文根本未提及任何原告通敵賣國之語,系爭報導對蘇起著作指稱原告「抄錄馬總統就職演說稿」之事實陳述,也未進行任何有效查證,僅有與該事件無關之民進黨人士和不具名外交官之片面解讀,充其量只是未經證實的坊間軼聞,顯然僅以該篇報導內容並不足確信系爭言論為真實。被告長期投身政壇有廣大人脈資源,應有足夠能力向蘇起或與蘇起相關之人進行查證,詎料被告竟絲毫未為進一步查證,即憑前開傳聞為據,將原告家族抹黑成貪圖兩岸政商利益而對國家不忠之罪人,甚至狠毒咒罵原告家族成員「多行不義必自斃」,已極盡汙衊原告家族成員之核心人格,實非言論自由法制保障之合理評論。

⑤查,被告附表編號4言論係於2014年10月24日所發表,惟

依被證4奇摩新聞及其他電子媒體報導,洪智坤發表「爛船理論」相關言論之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顯然晚於被告系爭言論發表後超過半個月才出現,則被告何以能夠「基於訴外人洪智坤以「爛船理論」評論原告之子連勝文之選情而為評論」?被告答辯僅係臨訟杜撰之言,實屬昭然。更足證被告習於捏造杜撰謠言、消費原告家族以嘩眾博取自身知名度,其累牘置辯,皆毫無根據,全無足採。

⑥被告以附表編號9之言論不實抹黑原告家族與頂新魏家之

關係,毫無根據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顯係惡意貶損原告家族之社會評價:查,頂新魏家自2013年以來,屢屢爆發旗下食品使用造假或劣質油品混充食用油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傷害台灣民眾之身體健康,不但引起社會高度恐慌,更對台灣引以為傲的食品產業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打擊;且頂新集團屢次出包,於2014年再次爆發餿水油、回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事件後,其企業整體形象已與黑心、貪婪、泯滅良心等畫上等號,更於我國社會引發民眾自主性的「滅頂」行動,一時間下至一般店家、上至政府官員無不自清,深恐被無端牽連為黑心共犯、社會公敵。按原告與頂新集團間無不正當的金錢輸送或事業合作,雙方家族亦無深交,縱然原告之子曾經購買頂新集團發行的TDR,但多年前即不再持有,被告竟僅以「兩家是帝寶上下樓鄰居」的關聯性,指控原告家族與頂新魏家間有「長期特殊關係」,顯為毫無根據、一己主觀臆測之詞,刻意以模糊曖昧的用詞暗示顯然企圖利用頂新魏家於社會大眾心中根深柢固的惡名抹黑原告家族,惡意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甚鉅。綜上所述,被告雖洋洋灑灑列出系爭親權言論所依據之「事實」,惟皆完全無法形成合理確信為真實之依據,更足證被告顯然未曾盡絲毫查證義務,仍逕以荒謬不實、未經查證或毫無關連之陳述為據,肆意汙衊原告家族成員,利用原告家族名譽於選舉期間博取知名度,實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3、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是否為權利人應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要件之實體問題,與當事人適格欠缺與否無涉。

被告主張原告非權利人,無當事人適格云云,洵屬無據。況查,細察被告言論之時空環境、全文意旨、前後脈絡,皆係以「連家」即原告家族為攻訐對象,而原告為連家成員,且為家族之大家長,自屬被告系爭言論指涉對象,故被告系爭不實言論造成原告名譽之貶損,殊無疑問:

⑴查被告於附表編號2、5、6、8、10之言論,全文皆圍繞在

民國103年舉辦之台北市市長選舉,並控訴原告家族如何愛權愛錢故而受台灣人民所不恥,且無論內容係涉及連氏先祖、原告本人或原告子女,每一段論述都緊扣原告家族,故從其發文之時空背景、動機、主題、全後文連貫意旨,顯然是以「連家」為評論對象,利用炒作家族成員的種種不實資訊,遂其攻訐連氏家族之終極目的。茲分述如下:

①附表編號2、5、6之言論,全文皆以對連家成員之不實陳

述為據加以評論連氏家族,顯係以貶損連家名譽為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目的,不容被告臨訟卸責。

②附表編號8、10言論係被告於美麗島電子報所刊登文章,

觀其全文主旨、文章標題、前後文脈絡,每一段陳述無論涉及連氏先祖、原告本人或原告子女,都不忘論及被告對「連家」之種種攻訐汙衊,顯見被告是以「連家」整體為評論對象,實不容其嗣後曲解、斷章取義:

綜觀編號8言論全文,其標題為「是連家崩盤,不是國

民黨崩盤!」,且每一個段落都緊緊咬住該文主旨「連家『結合政商、不知利益迴避、個個都愛錢』、『一直賺、一直賺、一直賺』的家族傳統」,最後更是首尾呼應,呼籲選民「讓貪婪成性的連家得到應有的歷史懲罰!」則於該言論發表之客觀時空環境下,任何人閱覽後皆得以清楚知悉,被告不實指控原告之子連勝文藉由投資金衛TDR坑殺台灣股民僅對連家上開控訴的一環爾爾,所評論並造成名譽貶損的對象為原告家族。

又觀編號10之言論,通篇將「連勝文」對比「溫雲松」

、「甲○」對比「溫家寶」,並據此結論「最大不同,在於習近平大力反貪打腐,前朝重臣紛紛走避,溫家已經急劇失勢。反觀台灣,連家卻在胡錦濤的關愛之後,繼續享有習近平的關愛」,足知被告全文主旨即係以連家和溫家成員的對比,進而對連家加以評論,故縱使連勝文佔其言論所涉不實資訊比例較高,同前所述,自其全文意旨及前後文脈絡客觀論之,一般閱覽者皆可清楚認知其貶損對象為原告家族。

⑵再查,自先父仙逝以來,原告即為現今連氏家族之大家長

,此為我國社會大眾所公知的事實,我國社會慣常以「連家」代稱原告家族,且皆清楚認知原告為連家一員,相關新聞評論俯拾即是,是以無論是我國社會大眾客觀認知或被告行為時的主觀理解,應皆知被告所稱「連家」指涉對象包含原告,不容被告置辯等語。

二、被告則抗辯以:

(一)被告所為之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詳述如下:

1、就系爭項次2、5、6、8、10之言論中,係涉及訴外人連勝文、訴外人連惠心;其餘言論則以連家為評論對象,原告並無權利保護必要,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查,項次2、5、6、8、10之言論,包括「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與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台灣發行TDR坑殺台灣散戶!」(項次2)、「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連家要錢又要權,以為台北市民都看不見嗎?」(項次5後段)、「金衛TDR,連勝文的evenstar投資6.84%,溫雲松的新天域投資15%,這是兩岸太子黨私募基金聯手坑殺台灣散戶的典型個案。」(項次6)、「連勝文到香港大搞私募基金,連同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資本,力挺大陸的金衛醫療TDR赴台上市,藉由股市操作聯手坑殺台灣散戶。最近則是連家占第二大股東的永豐金再度獲得特權,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承諾參股200億。」(項次8第2點)、「連勝文最近因為個人創辦的私募基金evenstar涉及兩岸三地仲介上市謀取暴利坑殺散戶,引發極大爭議,其中以2011年來台發行TDR的金衛醫療最受矚目。」(項次10),均非以原告「甲○」為評論對象,原告既非上開言論所指涉之名譽權主體,自非本件訴訟標的之主體,亦非本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故原告之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其主張並無理由。原告所為之其餘言論,均以「連家」為評論對象,被告亦未以原告「甲○」為評論對象。原告如主張其即代表「連家」一詞,自應詳加闡述,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之。

(二)就原告所指摘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並無侵權行為之不法性:

1、經查,原告所指摘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茲分述如下:

⑴項次1「個個都愛錢」、「貪婪連家」:參酌該篇網路文

章,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況且,所謂「愛錢」、「貪婪」本即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究其實際,為人類之本性,故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項次2「坑殺」:查「坑殺」一詞之原意為殺害(史籍上

見於《隋書食貨志》「乃令裴薀窮其黨與,詔郡縣坑殺之,死者不可勝數。」、宋王安石著《與王子醇書》「自古以好坑殺人致叛,以能撫養收其用,皆公所覽見。」、郭沫若著《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七章第三節「拓跋圭將被俘的燕軍四、五萬人全部坑殺」等),該言論所涉及之人連勝文並未實際殺害何人,是被告所用之措辭「坑殺」實僅為一種評論方式而已。次查,系爭言論所涉及議題為在台發行之TDR,攸關台灣股市、經濟及股民權益甚鉅,屬對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亦難謂已超越社會容忍的程度;且在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即有為數眾多之報導及文章使用「坑殺」一詞為評論,新聞報導上廣見「坑殺」一詞,嗣於同年9月間起,因網友關注此事,又引起廣泛討論,後連勝文參加「鄉民有約」訪談節目中亦自承「因為有名嘴講,我名下的股票全部都賣掉了,坑殺投資人」、「有人說我是無業遊民,有人又說我基金坑殺」等語,顯見社會大眾廣泛使用坑殺一詞評論連勝文一事,連其本人都早已知悉,而在訪談節目結束後,又有諸多相關報導,當時台北市議員參選人王奕愷更為文表示,「並不是沒賣股票就無法坑殺散戶」,被告平時素來高度關注公眾事務及政治議題,遂就此一全民關注焦點為意見評論,其中並無穿鑿附會之詞。是考量公共事務與言論自由之平衡,應認「坑殺」一詞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⑶項次3「沒有連家的國民黨,至少可以清廉一點點」,該

網路文章,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況且,所謂「清廉」本即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清廉一點點」之程度可言,且政黨之清廉與否,本即屬可受全民公評之事,亦為全民所關注之重要議題,被告對此為個人意見之表達,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⑷項次4「大連艦隊就是百足之蟲」:查系爭言論中所謂爛

船理論為訴外人洪智坤所率先提出之評論,此觀網路搜尋「爛船理論」所顯示之結果皆與洪智坤有關即可得知,被告於原證四文章中亦載明係「轉帖洪智坤臉書:許多人問台北市選情,我說:先把民調放一邊不要看,你知道爛船也有三斤釘這句話嗎?」,是被告系爭言論「如果一艘爛船有三斤鐵釘,那麼『大連艦隊』就是百足之蟲」顯乃係對於洪智坤上開言論所為之評論。次查,「大連艦隊」此一稱號,早在被告為該篇言論前即為大眾所廣泛使用,包括當時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都曾如此稱之,僅為一中性之代名詞;而所謂「百足之蟲」,其出處為清代曹雪芹《紅樓夢》第二回「古人有言: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如今雖說不似先年那樣興盛,較之平常仕宦人傢,到底氣象不同。」,用以比喻勢力雄厚的集體或個人一時不易垮臺,為單純現象描述,並無任何貶意,故僅屬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尚不至構成侵權行為。

⑸項次5「連家赤裸政商結合」、「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

特權暴利」:系爭言論可分為前後二段,前段「連家赤裸政商結合」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又被告之用詞並未過於偏激,自不構成侵權行為。言論後段稱訴外人連勝文及連惠心「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對此原告甲○並非名譽權之主體已如前述,自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況且,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菁茵荋生技公司等、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Evenstar均為真實,連氏家族向來與兩岸關係密切亦為大眾所常使用之評價,是被告基於社會大眾使用之「兩岸政商關係」評價,再為之評價,當屬個人意見陳述,又所謂「特權暴利」並無可證明性、無真實與否可言,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⑹項次6「聯手坑殺台灣散戶」:本項次說明同前項次2。

⑺項次7「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貪婪連家」:查「

多行不義必自斃」一詞出自《左傳·隱西元年》「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郭沫若《武則天》第四幕中亦有「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是有史以來的天經地義。」,是該句乃在描述事理之常,無論何人均適用之;參酌原證7之網路文章,被告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況且,所謂「多行不義」並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貪婪連家」之說明同前項次1。

⑻項次8「個個都愛錢」、「聯手坑殺臺灣散戶」:「愛錢

」、「坑殺」均為單純意見表達,無所謂真偽與否可言,說明同前項次1、2,不構成侵權行為。

⑼項次9「最大權貴」:參酌原證9之網路文章,並未指涉具

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又所謂「權貴」一詞並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帶有貶意之評論,毋寧是中性描述,且媒體報導向來常使用「權貴」一詞形容原告一家,此一說法並非被告所獨創,故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⑽項次10「謀取暴利坑殺散戶」:系爭言論所涉及對象連勝

文並非本件原告,又所謂「謀取暴利」一詞並無一定標準,與真實與否無涉,至於「坑殺」之說明同前項次2,被告之用語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2、綜上,原告所指摘之言論均為被告個人意見之表達,且當時原告之子連勝文為臺北市長候選人,其若具有競爭關係之候選人間,其競選經費或私下政商關係未能公開透明供社會大眾檢視,則公平競選無亦淪為口號,「民主」亦將徒具形式;又訴外人連勝文與其家族間事業關係密切,其行事作風如何將影響選民決定甚鉅,自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被告對此相關議題為個人意見表達,並提出單純評價,其用語亦非尖酸刻薄,且與新聞媒體報導向來之用詞並無二致,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3、末查,個人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更可透過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若連此等單純意見表達、合理評論都要加以箝制,則不僅新聞媒體及評論人都因此禁聲,社會大眾更是不敢公然討論,將形同文字獄。

(三)項次2、5、6、8、10之言論中,雖有提及事實,但均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並已經證實為真實:

1、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項次2、5、6、8、10之言論中,雖有提及事實,但均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並已經證實為真實,茲分述如下:

⑴項次2「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與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台灣發行TDR」:

查連勝文向來為社會矚目人物,新聞媒體對其一舉一動亦會提供即時報導,而連勝文及溫雲松與金衛公司間投資關係之相關報導則早於100年1月間金衛TDR在台掛牌上市時即有之。嗣於103年2月間連勝文宣布參選台北市長,此一投資案自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當時並有報導指金衛醫療為「連勝文概念股」,同年9月間媒體亦多有將連勝文、溫雲松與金衛包裹討論,有報導即表示「Evenstar加上新天域,連勝文與溫雲松(溫家寶之子)所形成的的另類國共合作,或許才是金衛屢次受到市場關注的原因」、「兩邊官二代聯手在經濟上有另類的國共合作,現在也引發聯想」。對此,連勝文於「鄉民有約」訪談中亦自承,「(金衛)之所以會跟我有關係,是因為我過去在香港2005年成立的基金公司,過去曾經投資過金衛香港。後來金衛來台灣發行TDR,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當時金衛公司是邀請我們以香港公司股東的身分。我們是以香港的股東、投資人來的」(被證十三光碟00:01: 19以後)。且金衛醫療既同時有連勝文及溫雲松二人入股,即不免引發外界聯想,衡諸該二人之家庭背景、社經地位、往來人脈、於財經界及政界之影響力,金衛醫療之股價漲跌自會與該二人之言行動向密切相關,此乃必然之事理,是適逢臺北市長候選人競選期間,仍發現連勝文有直接或間接持有金衛醫療股份時,如連勝文未主動公開說明期與金衛之關係時,當會引起社會大眾質疑,若其競選經費或私下政商關係未能公開透明供社會大眾檢視,則公平競選無亦淪為口號,「民主」亦將徒具形式,故於103年9月間,引發各論壇、網路文章及新聞報導開始熱烈討論金衛TDR是否坑殺臺灣股市散戶等議題,連勝文本人對此事亦有所知悉,又股市動盪與否、有無不當外力介入等情,與一國得否經濟穩定發展憂戚相關,故金衛TDR等事當屬得為各界發表評論之議題;另連勝文與其家族間事業關係密切,其行事作風如何將影響選民決定甚鉅,自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被告對此相關議題為個人意見表達,並提出單純評價,其用語亦非尖酸刻薄,且與新聞媒體報導向來之用詞並無二致,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綜上,Evenstar基金與天域基金均有投資金衛醫療,並且到台灣發行TDR等情均為事實,亦為社會眾所週知。

⑵項次5「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

基金」:參前述所提及「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菁茵荋生技公司等、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Evenstar均為真實,連氏家族向來與兩岸關係密切亦為大眾所常使用之評價」及被證二十二相關新聞報導,另早於100年9月間,即有報導指出,「連勝文以創辦的避險基金Evenstar Subfund I投資中國最大血液醫療設備-金衛集團,而連惠心則成立菁茵荋科技公司,自創『GENEHERBS』品牌,跨足中草藥保健食品領域,預計明年進軍武漢、昆明等一級城市」,故連惠心確實有涉足兩岸生技產業,而連勝文亦確實有涉足兩岸私募基金產業,此均為事實。另外,連勝文於「鄉民有約」訪談中亦自承,「我從GE那公司我辭掉,我就跟著我那些同事、跟我幾個合夥人,我們就自己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在香港。完全按照香港法令去,這個申請、設立,然後在香港執業」(被證十三光碟00:37:46以後)。是系爭言論所涉事實均為真實,且亦為社會大眾所知悉。

⑶項次6「金衛TDR,連勝文的evenstar投資6.84%,溫雲松

的新天域投資15%」:查與連勝文相關的Evenstar投資金衛TDR持股比例達6.84%,早於100年9月間連勝文在台為金衛醫療站台時,即有相關報導,至連勝文宣布參選臺北市長後,相關報導更是未有停歇,包括前述被證十五、二十

四、二十五、二十七等亦均有報導,而與溫雲松相關的新天域公司亦被報導證實有投資金衛醫療,占股15%,是上開陳述均為事實。

⑷項次8「連勝文到香港大搞私募基金,連同溫家寶兒子溫

雲松的天域資本,力挺大陸的金衛醫療TDR赴台上市」、「最近則是連家占第二大股東的永豐金再度獲得特權,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承諾參股200億」:查金衛TDR相關事實部分,前述被證十、十一、十二、十五、二十二至二十六等報導或網路評論,均多次提及,連勝文確實於香港從事基金業務,而與其相關的Evenstar基金連同與溫雲松相關的天域資本,亦均有投資金衛醫療TDR已如前述。連勝文於金衛TDR在台上市時確實親自出席表示支持,故此部分陳述均為事實,且為媒體多次報導,社會大眾均有所知悉。次查,連家確實為永豐金之大股東,過去常任董事席次,而永豐金亦得中國工商銀行承諾參股20%,其交易金額約新台幣200億元),此均有諸多報導可稽,亦為事實。⑸項次10「連勝文最近因為個人創辦的私募基金evenstar…

、其中以2011年來台發行TDR的金衛醫療最受矚目」:此部分說明請參前述第1、3、4點,連勝文確實創辦私募基金Evenstar亦為其所自承,金衛TDR來台發行亦確實備受矚目,此由被證中諸多報導即可窺知,是此部分陳述確為事實。

2、綜上,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中雖有涉及事實部分,惟均屬真實,並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一般社會大眾亦眾所皆知,自無若何查證義務。原告不察,徒指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自無理由。

(四)原告之名譽並未因被告之系爭言論而受有損害,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

1、經查,連家於社會上之評價向來即與「愛錢」、「權貴」、「政商關係」等詞連結,相關報導及評論不勝枚舉,茲列舉如下:

⑴「愛錢」:蘋果日報社論「蘋論:連勝文是金錢幫主嗎?

」、林濁水於「連家傳奇」一文中即以「忘記恩情享富貴」、「連橫為錢文章媚日」等為段落標題,「愛錢」確實是社會大眾對於連家之評價。

⑵「權貴」:多篇報導及文章均曾提及連家或連勝文為權貴

,例如「頂新攀權貴讓連勝文買TDR」、「連家是永遠的權貴?」、「金衛TDR連家兩岸三地權脈人脈金脈大串連」等文即下如是標題,亦有於內文中評論者,如段宜康曾為文表示「連勝文政經權貴的本質,其實一直沒改變」,其下亦有網友評論「權貴子弟,會懂民間疾苦嗎?」、「有錢,就想要更有權」等語;又如連勝文Working Stay時,臺北市議員徐佳青即表示:「他今天刻意要隱藏自家的財產,刻意要隱藏自己權貴的身分,…,連勝文果然是權貴出身,所以才需要特別體會WorkingStay…」、議員秦慧珠則表示:「雖然我是權貴可是我願意深入基層…」;網友亦曾評論連勝文「權貴他是以權謀貴,他是以權藏他的貴」,下方網友多回應「推」表示一片贊同,更有網友提醒「不要看到所謂的權貴就下跪了!」;另新聞報導中亦有客觀描述「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常被外界貼上權貴標籤,連家家產及兩岸的政經關係也常引發討論」,自上述諸多報導及評論,堪認連家之權貴形象確實深植人心。

⑶「政商關係」:除上述新聞報導中客觀描述「國民黨台北

市長參選人連勝文常被外界貼上權貴標籤,連家家產及兩岸的政經關係也常引發討論」外,亦有報導以「三、四百億家產連勝文難題!土地房產,加上難以估算的中國政商利益」、「陳為廷:學運反讓連家穩坐『中國代理人』」等為標題,段宜康亦曾以「今天談個連家在中國做生意的故事」一文討論連家之政商關係,下方網友回應「聽起來是另一個中共對台灣權貴讓利與施惠的案子?」、「兩岸的黑箱交易,受益者永遠不會是老百姓」等,更有網友表示「不意外」。連家在兩岸的政商關係向來為社會大眾所質疑,於連勝文宣布參選台北市長後,相關討論更創高峰,社會大眾均認連家之政商關係密切。

2、次查,連家是否「廉潔」,向來亦遭社會大眾質疑,包括現任臺北市長柯文哲都曾公開表示「你們連家配跟我講廉潔嗎?」台下群眾高聲回應說:「不配。」;及網路新聞以「連家清廉?監院公報指控連震東利慾薰心」、「連家是清廉公務員?潘建志:連震東曾炒地皮被彈劾」為標題,與網路評論文章標題為「『連家為官若清廉』,清代貪官何坤算枉死!」、「連家有什麼資格談清廉?」,另有網友發問「連勝文如何解釋連家財產問題?」,最佳解答中提到「中國國民黨具有執政優勢,不必偷偷摸摸,而可大大方方、大搖大擺取得日本人留下的及轉由國家持有的財產。甲○的父親連震東當時擔任蔣家王朝的《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在蔣家王朝佔領台灣初期擁有非常特別的權力。」等語,亦間接質疑連家取得資產之正當性,連家之廉潔性素為社會質疑。

3、綜上,連家於社會上之評價向來即與「愛錢」、「權貴」、「政商關係」等詞連結,並屢遭質疑並非「清廉」,另「大連艦隊」一詞亦非被告所獨創,亦有媒體戲稱連家之家族企業為「大連王朝」,上述評論用語均係於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即有之,且為社會大眾廣泛使用,堪認社會上對於原告之評價並無貶損,故原告之名譽並未受損害,被告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五)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103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舉行)期間,於103年9月至11月投票前夕,多次於其個人臉書專頁針對原告及其家族成員發表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本院卷第

6、7頁,詳如附表)。

(二)被告於103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舉行)期間,於103年9月至11月投票前夕,多次於美麗島電子報針對原告及其家族成員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本院卷第7、8頁,詳如附表)。

四、得心證之理由兩造均不爭執被告於103年9月至11月間分別在被告個人臉書專頁及美麗島電子報發表系爭言論,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惟陳述事實之言論與發表意見之言論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又於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對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裁判要旨參照)。準此,爰就被告是否應就系爭言論內容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斷如次:

1、關於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個個都愛錢的連家,只要過了這一關,就要繼續快活16年!面對貪婪連家的最後演出,台北市民要挺住、要提高警覺!」、「沒有連家的國民黨,至少可以清廉一點點。」、「如果一艘爛船有三斤鐵釘,那麼「大連艦隊」就是百足之蟲。」、「連家赤裸政商結合,與馬英九完全不同。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連家要錢又要權,以為台北市民都看不見嗎?」、「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如今不但台北市民不分藍綠對於貪婪連家紛紛表示反彈,就連國民黨高層也在最後關頭決定揭發連家的兩岸真相,讓全民認清這個擅長以『中華民國』掩飾『兩岸政商利益』的權貴家族,在國家忠誠問題上竟是如此惹人爭議!」、「1948年的美國總統杜魯門,痛恨孔宋家族「個個都是賊」,決心拋棄國民黨蔣介石;66年之後,2014年的台北市民,痛恨甲○家族『個個都愛錢』,決心拋棄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頂新魏家作為兩岸最大特權台商,連同連家作為兩岸最大權貴,兩家又是帝寶豪宅上下樓鄰居,已經讓市民對於連家與大台商的長期特殊關係,更加不以為然。」部分(即附表項次1、3、4、5、7、8①、9),判斷如下:

⑴查原告曾擔任中華民國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台灣省政府

主席與中國國民黨主席等要職,國內外媒體對於原告之一舉一動均格外關切並詳加報導,堪認原告係屬上述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又被告為系爭言論係因時值台北市長選舉,而台北市長選舉為影響政局甚鉅之公眾事務,原告係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之父親為知名政治人物,則其過往之經歷、操守及思想如何,關於連勝文是否適合當選臺北市長,攸關臺北市市政及市民權益,自屬得受社會檢視之可受公評事項,是原告個人名譽相對於言論自由即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而依被告辯稱,一般人民對原告與「愛錢」、「權貴」與政商關係等詞相連結,並與廉潔一詞有疏遠距離之負面印象,而權貴一詞並無貶意之意;且原告服務公職外,成立永勝投資等公司獲利良多,退休後仍領有百分之18優惠利率;所謂清廉與否,本即屬可受公評之事,亦為全民所關注之重要議題;其以百足之蟲用以比喻勢力雄厚的集體或個人不易垮台,單純描述現象,並無貶意之意;其係以百足之蟲評論連勝文選情;「多行不義」一詞並未具體指稱人事時地物,僅為單純意見表達;另連家向來與兩岸關係密切亦為大眾所知,原告自94年起至103年止,共計15次率團訪問大陸,其中更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高層互動頻繁,其係因台北市長選舉而為系爭言論等語。再觀諸系爭言論文章之前後文內容可知系爭言論均是針對台北市長選舉政治選情而為之評論,屬公共事務議題,為可受公評的事項,是縱被告所使用之言語文字不留餘地或刺耳尖酸,仍應受憲法之保障。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言論故意夾敘與上述事實不符之陳述,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自承:其退休後有依法領百分之18退休金優惠利率;原告家族有以財產出資設立永勝投資公司;原告先祖雖曾經監察院彈劾,但經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告家族成員為帝寶住戶,原告曾參加頂新魏家成員婚禮;原告之女連惠心投資之臺灣公司,曾與中國公司進行商業合作;原告確實多次率團出訪中國等語(本院卷三第139至144頁),足見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並非憑空捏造。被告並提出新新聞電子報、經濟日報、三立新聞、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多家媒體新聞、維基百科記載有關原告擠身富豪、原告多次訪問大陸、中國金衛TDR報導、有關連氏家族兩岸關係、連氏祖先事蹟等相關報導,以及提出總統府公報、103年9月22日與鄉民有約影片光碟、林濁水所撰寫之「連家傳奇」一文為憑(本院卷一第182至213頁、卷二第19至112頁、卷三第34至41頁反面)。查被告所提之上開新新聞電子報第982期載有:「三、四百億家產,連勝文難題。土地房產,加上難以估算的中國政商利益」、新新聞電子報第1409期載有「連勝文、溫家寶兒子和金衛...連家招牌資本市場很埋單...另類『國共合作』受市場注目」,自由時報2014、10、17刊載:「連家是清廉公務員?潘建志:連震東曾炒地皮被彈劾」,東森新聞2014、10、14:「連勝文切割頂新名嘴PO甲○魏家合照」,自由時報:

「李應元再舉證據:連惠心就是菁茵荋老闆」、民報:「向對岸通報?甲○勤筆記,讓蘇起不敢想下去」,華夏經緯網:「0000-0000,甲○歷次參訪大陸情況概覽」,蘋果日報103年2月24日記載:「周玉蔻再批連勝文權貴坑殺股民」、風傳媒103年2月24日上載:「周玉蔻嚴批股價18元變5元連勝文坑殺散戶」、蘋果日報103年9月23日上載:「連:賣過金衛TDR就退選」、自由時報103年9月24日記載:「回應連沒賣金衛股票說/王奕凱:不是沒賣就無法坑殺散戶」、新頭殼newtalk上載:「沒賣金衛股票?王奕凱:連基金會是大股東」、蘋果日報103年2月26日記載:「柯自嘲獨木舟難贏『大連艦隊』」、中國評論新聞103年4月18日上載:「甲○出手挺兒丁守中諷"大連艦隊"」、自由時報102年12月23日上載:「連勝文參選爭議/議員:連家與中政商關係複雜」、三立新聞網上載:「兩岸通吃!連家家族事業龐大甲○不敢不參加閱兵」、中國評論新聞100年1月24日記載:「金衛TDR上市連勝文高調現身站台」、鉅亨網新聞100年1月24日記載:「連勝文加持!金衛TDR掛牌首日漲停鎖住委買高掛逾5000張」,蘋果日報103年3月6日記載:「當『連勝文概念股』遇上溫家寶兒子」,蘋果日報103年9月22日記載:「連勝文、溫家寶兒子和金衛」,三立新聞網記載:「國共合作?連勝文、溫家寶兒子都投資金衛」,Yahoo奇摩新聞100年9月9日「連家姊弟進軍生技業」,鉅亨網新聞100年9月7日「金衛醫療台辦事處成立連勝文2次站台金衛龍邦9月底落成」、經濟日報103年9月22日記載:「金衛TDR股價一路殺PTT鄉民要問連勝文」,自由時報102年4月3日載有:「連、尹加持永豐銀出線不意外」、經濟日報103年1月20日:

「甲○家的財水永豐銀幫你接」、民報103年6月13日:「連勝文永豐銀董事職務辭了三個月終辭成功」,NOWnews今新聞102年4月2日:「總金額近200億中國工商銀行擬入永豐銀行2成股權」、自由時報102年4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參股永豐銀20%」、自由時報103年3月12日:「中資參股永豐銀連勝文仍任董事」,蘋果日報102年12月20日:「蘋論:連勝文是金錢幫主嗎?」、美麗島電子報104年7月8日:「林濁水:連家傳奇」,蘋果日報102年12月19日:「頂新攀權貴讓連勝文買TDR」、103年9月5日:「連家是永遠的權貴?」、風傳媒103年2月14日:「金衛TDR連家兩岸三地權脈人脈金脈大串連」、蘋果日報103年8月26日「綠議員發行連家致富傳奇邀民助印」,Yahoo奇摩新聞103年3月5日:「三、四百億家產連勝文難題!土地房產,加上難以估算的中國政商利益」、自由時報103年4月20日:「陳為廷:學運反讓連家坐穩『中國代理人』」、蘋果日報103年9月14日:「8分鐘反擊,柯P:連家配跟我講廉潔嗎?」,103年10月19日:「『連家為官若清廉』,清代貪官何坤算枉死!」、新頭殼newtalk103年10月18日:「連家清廉?監院公報指控連震東利慾薰心」、自由時報103年10月17日:「連家是清廉公務員?潘建志:連震東曾炒地皮被彈劾」,三立新聞台104年9月3日:「『大連王朝』通中資?」等情(本院卷一第182至213頁、卷二第19至112頁、卷三第34至41頁反面)。雖上述新聞等資料並非全部均與事實相符,但亦非全然憑空虛構,足見被告辯稱其所為系爭言論並非毫無所憑等語,應可採信。而「權貴」一詞亦難認有何誹謗之意,再者,原告家產甚豐、政商關係良好、多次參訪大陸等情,為眾所周知,而連勝文參選台北市長屬社會大眾所關注事項,其與家族間事業關係如何,原告及連勝文行為之正負面對政治社會自有重大影響,即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屬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已如前述。是被告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質疑及批駁,俾供社會大眾判斷,可認並非憑空杜撰、毫無立論基礎,且為落實言論自由保障,亦難責其陳述內容與真實分毫不差,是縱被告系爭言論所載之內容與事實不完全一致或與原告認知之事實有所出入,惟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係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有真實惡意(actualmalice)之情事,亦難謂被告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且被告就此兼為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雖用語或有誇張刻薄,亦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

⑶綜上,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係在表達其個人對於原告之經歷

及思想、行為舉止之主觀意見,目的在於評論臺北市長選情之相關公共事務議題,縱有夾敘事實,且部分情節與原告認知之事實有所出入,惟如前述,被告既已舉證證明有經過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原告復不能證明被告係出於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自難認其有故意虛構之真正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而責令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2、關於被告發系爭言論:「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與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台灣發行TDR坑殺台灣散戶!…連家永遠也學不會」、「金衛TDR,連勝文Evenstar投資6.84%,溫雲松的新天域投資15%,這是兩岸太子黨私募基金聯手坑殺台灣散戶的典型個案。」、「連勝文到香港大搞私募基金,連同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資本,力挺大陸的金衛醫療TDR赴台上市,藉由股市操作聯手坑殺台灣散戶。最近則是連家占第二大股東的永豐金再度獲得特權,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承諾參股200億元台幣。」、「連勝文最近因為個人創辦的私募基金Evenstar,涉及兩岸三地仲介上市謀取暴利坑殺散戶,引發極大爭議,其中以2011年來台發行TDR的金衛醫療最受矚目。」部分(即附表項次2、6、8②),判斷如下:查上開言論所評論之對象係「連勝文」並非原告,且被告上開陳述「連家永遠學不會」一詞,亦無具體指摘之情事,尚難認係針對原告本人而為,是此部分言論難以認有妨害「原告」本人名譽之情事。職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綜上,被告發表系爭言論目的在於評論臺北市長選情之相關公共事務議題,縱有夾敘事實,且部分情節與原告認知之事實有所出入,惟被告既已舉證證明有經過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原告復不能證明被告係出於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自難認被告有故意虛構之真正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另被告發表如附表項次2、6、8②所示之言論部分,因所評論之對象係「連勝文」並非原告,且被告上開陳述「連家永遠學不會」一詞,亦無具體指摘之情事,尚難認係針對原告本人而為,是此部分言論難以認有妨害「原告」本人名譽之情事。職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名譽情事,不足為採,被告抗辯應可採信。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元,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詳加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加以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附表(即系爭言論)┌─┬─────┬───────────────────┐│項│日期/出處 │系爭言論內容 ││次│ │ │├─┼─────┼───────────────────┤│1 │103.11.15 │個個都愛錢的連家,只要過了這一關,就要││ │(facebook)│繼續快活16年! ││ │ │面對貪婪連家的最後演出,台北市民要挺住││ │ │、要提高警覺! │├─┼─────┼───────────────────┤│2 │103.11.09 │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與溫家寶兒子││ │(facebook)│溫雲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 │ │台灣發行TDR坑殺台灣散戶! ││ │ │...連家永遠不會。 │├─┼─────┼───────────────────┤│3 │103.10.24 │沒有連家的國民黨,至少可以清廉一點點。││ │(facebook)│ │├─┼─────┼───────────────────┤│4 │103.10.24 │如果一艘爛船有三斤鐵釘,那麼「大連艦隊││ │(facebook)│」就是百足 ││ │ │之蟲。 │├─┼─────┼───────────────────┤│5 │103.10.22 │連家赤裸政商結合,與馬英九完全不同。連││ │(facebook)│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 │ │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 ││ │ │暴利,連家要錢又要權,以為台北市民都看││ │ │不見嗎? │├─┼─────┼───────────────────┤│6 │103.09.28 │金衛TDR,連勝文的evenstar投資6.84%,溫││ │(facebook)│雲松的新天域投資15%,這是兩岸太子黨私 ││ │ │募基金聯手坑殺台灣散戶的典型個案。 │├─┼─────┼───────────────────┤│7 │103.11.17 │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如今不但台北市民不││ │美麗島電子│分藍綠對於貪婪連家紛紛表示反彈,就連國││ │報 │民黨高層也在最後關頭決定揭發連家的兩岸││ │ │真相,讓全民認清這個擅長以「中華民國」││ │ │掩飾「兩岸政商利益」的權貴家族,在國家││ │ │忠誠問題上竟是如此惹人爭議! │├─┼─────┼───────────────────┤│8 │103.11.13 │①1948年的美國總統杜魯門,痛恨孔宋家族││ │美麗島電子│ 「個個都是賊」,決心拋棄國民黨蔣介石││ │報 │ ;66年之後,2014年的台北市民,痛恨連││ │ │ 戰家族「個個都愛錢」,決心拋棄國民黨││ │ │ 候選人連勝文。 ││ │ │②連勝文到香港大搞私募基金,連同溫家寶││ │ │ 兒子溫雲松的天域資本,力挺大陸的金衛││ │ │ 醫療TDR赴台上市,藉由股市操作聯手坑 ││ │ │ 殺台灣散戶。最近則是連家占第二大股東││ │ │ 的永豐金再度獲得特權,得到中國工商銀││ │ │ 行承諾參股200億。 │├─┼─────┼───────────────────┤│9 │103.10.23 │頂新魏家作為兩岸最大特權台商,連同連家││ │美麗島電子│作為兩岸最大權貴,兩家又是帝寶豪宅上下││ │ │樓鄰居,已經讓市民對於連家與大台商的 ││ │ │長期特殊關係,更加不以為然。 │├─┼─────┼───────────────────┤│10│ 103.09.29│連勝文最近因為個人創辦的私募基金 ││ │ 美麗島電 │evenstar涉及兩岸三地仲介上市謀取暴利坑││ │ 子報 │殺散戶,引發極大爭議,其中以2011年來台││ │ │發行TDR的金衛醫療最受矚目。 │└─┴─────┴───────────────────┘附件(原告訴之聲明部分):

道歉聲明道歉人乙○○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至11月期間,多次發表不實言論,侵害甲○先生之直系尊親屬祖父、祖母名譽,道歉人在此澄清並向甲○先生暨其尊親致歉。

道歉人 乙○○道歉聲明道歉人乙○○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至11月期間,多次發表不實言論,侵害甲○先生之直系尊親屬父親、母親名譽,道歉人在此澄清並向甲○先生暨其尊親致歉。

道歉人 乙○○道歉聲明道歉人乙○○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至11月期間,多次發表不實言論,侵害甲○先生暨配偶連方瑀女士之名譽,道歉人在此澄清並向甲○先生、連方瑀女士致歉。

道歉人 乙○○道歉聲明道歉人乙○○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至11月期間,於網路Facebook個人專屬網頁及「美麗島電子報」網頁,多次發表不實言論,侵害甲○先生直系血親卑親屬連惠心女士、連勝文先生、連勝武先生、連詠心小姐之名譽,道歉人在此澄清並向甲○先生暨連惠心女士、連勝文先生、連勝武先生、連詠心小姐致歉。

道歉人 乙○○附件(原告訴之聲明部分):

道歉聲明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列表┌─────┬────┬──┬───────┬───────┐│報別 │版別 │版位│刊登規格 │字體大小 ││ │ │ │(高x寬,cm) │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13.8 x 4.9 │22級3號字 │├─────┼────┼──┼───────┼───────┤│中國時報 │全國版 │頭版│15 x 5 │22級3號字 │├─────┼────┼──┼───────┼───────┤│自由時報 │全國版 │頭版│4.5 x 9.2 │19級4號字 │├─────┼────┼──┼───────┼───────┤│蘋果日報 │全國版 │頭版│11.4 x 4.4 │22級3號字 │├─────┼────┼──┼───────┼───────┤│聯合晚報 │全國版 │頭版│8.6 x 6.8 │19級4號字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