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被 告 黃耀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0日下午 2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 7日內具狀補正歷來向被告催繳消費借貸款項之明細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