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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8號原 告 王樹幗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局第367號信箱被 告 王格琦

王格瑜王樹眉王格璿曾盈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04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714號裁定次遞於民國104年5月14日及同年7月14日駁回其抗告、再抗告而確定)。經本院於104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中興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