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原 告 賴俊凱
王碧忠徐青立陳金柱黃麗玉林欣錦胡麗娜陳素蘭郭毓倫環資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莊雪玉王兢婕黃麗卿林育德陳洛喬詹惠娟陳秀榮廖慶學林淑容范雅琪蕭秋安育成環保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共 同 陳君瑋律師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律師被 告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長智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胡培蘭」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胡培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