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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賴俊凱

王碧忠徐青立陳金柱黃麗玉林欣錦胡麗娜陳素蘭郭毓倫環資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莊雪玉王兢婕黃麗卿林育德陳洛喬詹惠娟陳秀榮廖慶學林淑容范雅琪蕭秋安育成環保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9號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