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賴俊凱

王碧忠徐青立陳金柱黃麗玉林欣錦胡麗娜陳素蘭郭毓倫環資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莊雪玉王兢婕黃麗卿林育德陳洛喬詹惠娟陳秀榮廖慶學林淑容范雅琪蕭秋安育成環保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被 上訴人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長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