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近藤裕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阪急阪神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3,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