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3號原 告 張楊寶蓮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被 告 沈剛
賴玉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戴杏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7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終結,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00 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卷宗調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