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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惠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