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4號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景輝原 告 王莉筑
廖津琳廖珮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被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林宏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43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另件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4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73號駁回上訴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