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林漢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被 告 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惟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陳雅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