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4號上 訴 人 陳菁雯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24號請求除去侵害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