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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高金一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雅芬、王高淑鑾、高秋瑛、高秋涼、高如萍、高玫瑰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707號事件於103年12月1日所成立之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之內容為原告願給付被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故本件係關於財產權而為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0元(3,500,000x6=21,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