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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高金一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羅子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雅芬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