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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輔宣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黃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芬間聲請選任輔助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為特別代理人王富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