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輔宣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18號聲 請 人 周本蓮上列聲請人求選任輔助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是否係指羅登輝之遺產?

三、羅又瑋全體兄弟姐妹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