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宋幸玫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被 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宋幸玫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被 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