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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宋幸玫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被 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