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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國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3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因104年度重國字第3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民事聲請異議等狀(意旨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