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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玉珍

王素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明智、邱依齡、邱佳齡間請求給付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一十九萬三千二百九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 明 芝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