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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 告 林楊琇雯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被 告 林旺聲

林玫君林秀珍林煥起林岳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被 告 林昱佑

林玳安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昱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原告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