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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林錫宏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被 告 GREGORY MULLINS被 告 GARY VALLELY被 告 VINCENT COSTANZA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樹禮被 告 汪洪(HONG WANG)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林矜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