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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原 告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葉昭玉被 告 葉如玉被 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仁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葉書佑律師洪殷琪律師胡原龍律師夏媁萍律師被 告 葉秀芬被 告 葉寬已被 告 葉昭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登記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