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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共 同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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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台北市政府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提出原證一協議書簽訂前之內部簽辦流程及相關簽核資料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