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鴻坤呂國進廖學興律師林倖如律師陳柏瑋律師被 告 陳文龍
王國松王國龍王國聰王國峯張明吉陳黃碧霞劉陳秀娥許恒銘陳作儀(陳王月桃之繼承人)陳作富(陳王月桃之繼承人)陳美麗(陳王月桃之繼承人)陳美綉(陳王月桃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被 告 陳文德
陳泰良張春桂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被 告 劉偉杰
劉偉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台北市政府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提出原證一協議書簽訂前之內部簽辦流程及相關簽核資料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