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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松等間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認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