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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哲緯

蘇哲琛蘇哲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雄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蘇哲揚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其提起本件上訴,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