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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上 訴 人 高宇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綿英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1093號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 萬6,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萬7,4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