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上 訴 人 邱張完妹
邱碩松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