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曾正義
曾正和曾大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張淑真
賴俊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徐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曾正義
曾正和曾大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張淑真
賴俊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徐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