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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曾正義

曾正和曾大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張淑真

賴俊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徐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