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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原 告 王榮雄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黃豐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崇華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發公司)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李崇華間於民國83年4 月25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李崇華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83年4 月19日中山字第9548號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83年4月25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確認被告李崇華與被告勝發公司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四、被告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1年中山字第009310號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 於101年2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被告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2 年中山字第310290號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於102年12 月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原告之上開請求,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中第

1、2項聲明,以及第3至5項聲明,均應以原告聲明中因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原告雖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0萬元,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即104年11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 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房地鑑價報告、該房地或鄰近區域房地仲介行情證明、該房地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號├────┬────┬───┬───┬───┤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1 │臺北市 ○○○區 ○○○段│三小段│408 │建│356 │1萬分之1222 │ │├─┼────┼────┼───┼───┼───┼─┼─────┼───────┼──┤│2 │臺北市 ○○○區 ○○○段│三小段│424 │建│361 │1萬分之1222 │ │└─┴────┴────┴───┴───┴───┴─┴─────┴───────┴──┘附表二:

┌───────────────────────────────────────────────────────┐│建物部分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備考 ││號│ │ │ │主要建築│ │ │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層數│層次│總面積│層次面積│附屬建物│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84.91 │84.91 │陽台: │全部 │ ○○ ○區○○段○○區○○段三小│一江街13號二│土造 │ │ │ │ │8.33 │ │ ││ │小段2627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285。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97.05 │97.05 │陽台: │全部 │ ○○ ○區○○段○○區○○段三小│一江街15號二│土造 │ │ │ │ │25.68 │ │ ││ │小段2628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326。 │└─┴─────────────────────────────────────────────────────┘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