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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 王榮雄被 上訴 人 李崇華

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正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