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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原 告 葉文勇

葉俊麟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追加 原告 林秀峯

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複 代理人 吳芬玲被 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其中一部請求被告給付葉美華(已歿)為被告之代墊借款款項。惟就葉美華之遺囑是否有效,即涉及葉美華之繼承人為何人乙事,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判決後,刻正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歷審案件查詢結果列印附卷可佐。而葉美華之繼承人究為何人,涉及本件民事訴訟其中部分原告向被告請求葉美華為被告代墊之借款該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揆諸上開法條,且為免審理重覆及裁判歧異,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借款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