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原 告 葉文勇
葉王素芳(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葉青樺(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葉建宏(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葉貞吟(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追加 原告 林秀峯
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羅文謹律師陳立怡律師複 代理人 吳芬玲被 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