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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葉文勇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3,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借款
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