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廖孟良
李健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