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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1號原 告 UNITED PACIFIC INDUSTRIES PTY. LTD.法定代理人 OUTRED, KEVIN WALTER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李冠璋律師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陳冠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