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6號原 告 吳杰睿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被 告 吳新龍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5年5月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契約,惟並未聲明撤銷,請確認是否補正聲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代理原告辦理系爭登記為無權代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對原告不生效力,惟並未敘明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登記之依據,請確認此部分請求權基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