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正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寶蓮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7萬5,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