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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謝英傑

謝釧汝謝葉金愛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峰、謝竣仁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即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五日之交易價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並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宜峰、謝竣仁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4分之3移轉登記與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9,768 元,惟原告所表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非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月15日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以計算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之裁判費,扣除前繳之裁判費,若有不足額並應予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雖以系爭房地之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之4分之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110萬8,795元,惟土地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自不得以土地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課值為系爭房地之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附表: 104重訴字第274號 │├──┬────────────┬──────┬───────────┤│ │土地標示 │ │ ││編號├────────────┤權利範圍 │面積 ││ │建物標示 │ │ │├──┼────────────┼──────┼───────────┤│ 1 │新北市○○區○○段575地 │10000分之33 │10,016.26平方公尺 ││ │號 │ │ ││ ├────────────┼──────┼───────────┤│ │新北市○○區○○段4559建│全部 │主建物:63.36平方公尺 ││ │號(新北市○○區○○路 │ │附屬建物:8.03平方公尺││ │110巷75號15樓) │ │ │├──┼────────────┼──────┼───────────┤│ 2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分之111│504平方公尺 ││ │984地號 │ │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主建物:58.42平方公尺 ││ │3205建號(臺北市信義區光│ │附屬建物:3.64平方公尺││ │復南路501號4樓之2) │ │ │├──┼────────────┼──────┼───────────┤│ 3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4160分之779│419平方公尺 ││ │870地號 │ │ ││ ├────────────┼──────┼───────────┤│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800分之40 │34平方公尺 ││ │871地號 │ │ ││ ├────────────┼──────┼───────────┤│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全部 │主建物:37.75平方公尺 ││ │1480建號(臺北市信義區信│ │附屬建物:7.79平方公尺││ │義路4段407號9樓之1) │ │ │├──┼────────────┼──────┼───────────┤│ 4 │臺北市○○區○○段62-2地│681200分之 │6812平方公尺 ││ │號 │449 │ ││ ├────────────┼──────┼───────────┤│ │臺北市○○區○○段16290 │全部 │主建物:40.64平方公尺 ││ │建號(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 │附屬建物:3.60平方公尺││ │路5段153之14號) │ │ │├──┼────────────┼──────┼───────────┤│ 5 │臺北市○○區○○段五小段│17379分之 │321平方公尺 ││ │123地號 │1434 │ ││ ├────────────┼──────┼───────────┤│ │臺北市○○區○○段五小段│全部 │主建物:50.94平方公尺 ││ │688建號(臺北市南港區研 │ │附屬建物:20.12平方公 ││ │究院路2段211號1樓) │ │尺 │└──┴────────────┴──────┴───────────┘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