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謝英傑
謝葉金愛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釧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被 告 謝宜峰兼法定代理人 謝竣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黃翊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宋雲淳 N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