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彩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方弘上列當事人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估價報告書核定金額為新臺幣21,102,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6,6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