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姜定有
李宗諺簡匯萱林倇伃陳淑惠簡美惠簡明堂簡豪傑林金興周小玲余美滿詹桂美連思穎吳苡萱徐國禎黃浩恩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宜蘭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定。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均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因其等未特定本件訴訟標的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本院暫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請求金額,核定本件原告各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補繳之裁判費」欄所示,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㈠㈡所示之事項,如其等聲請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相異時,應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又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業於102年2月22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22頁)。而被告海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死亡後,海峽公司未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復查被告海峽公司之股東為林千智、張有璦、郭玟逸、劉筱娟,此有被告海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佐證(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19至20頁)。依前開意旨,自應以海峽公司股東即林千智、張有璦、郭玟逸、劉筱娟為被告海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㈢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附件:
㈠訴訟標的與明確、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㈡特定訴訟標的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㈢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之裁判費│已繳之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 (A) │ (B) │ (A)-(B) │├──┼────┼────┼──────┼──────┼───────┤│ 1 │ 姜定有 │ 20萬元│ 2,100元│ 500元 │ 1,600元│├──┼────┼────┼──────┼──────┼───────┤│ 2 │ 李宗諺 │ 60萬元│ 6,500元│ 500元 │ 6,000元│├──┼────┼────┼──────┼──────┼───────┤│ 3 │ 簡匯萱 │ 310萬元│ 31,690元│ 500元 │ 31,190元│├──┼────┼────┼──────┼──────┼───────┤│ 4 │ 林倇伃 │ 100萬元│ 10,900元│ 500元 │ 10,400元│├──┼────┼────┼──────┼──────┼───────┤│ 5 │ 陳淑惠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6 │ 簡美惠 │ 30萬元│ 3,200元│ 500元 │ 2,700元│├──┼────┼────┼──────┼──────┼───────┤│ 7 │ 簡明堂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8 │ 簡豪傑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9 │ 林金興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10 │ 周小玲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11 │ 余美滿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 12 │ 詹桂美 │ 120萬元│ 12,880元│ 500元 │ 12,380元│├──┼────┼────┼──────┼──────┼───────┤│ 13 │ 連思穎 │ 100萬元│ 10,900元│ 500元 │ 10,400元│├──┼────┼────┼──────┼──────┼───────┤│ 14 │ 吳苡萱 │ 100萬元│ 10,900元│ 500元 │ 10,400元│├──┼────┼────┼──────┼──────┼───────┤│ 15 │ 徐國禎 │ 20萬元│ 2,100元│ 500元 │ 1,600元│├──┼────┼────┼──────┼──────┼───────┤│ 16 │ 黃浩恩 │ 10萬元│ 1,000元│ 500元 │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