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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 告 潘榮華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廖庭尉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參 加 人 張婷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萬8,272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原求為:「被告於原告給付買賣契約剩餘價款 1,094萬元後,應將被告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5600)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與參加人張婷名下」,嗣於106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前開聲明給付金額「1,094萬元」為「1,670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5頁及卷二第177頁背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048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萬8,272元後,尚應補繳5萬0,776元(計算式:15萬9,048元-10萬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