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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佘日新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被 告 李其祐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