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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周海琳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

邱雅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許仁純律師

黃郁炘律師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周芝馨受告知人 泓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海偉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杜英達律師受告知人 林華琪受告知人 羅志明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受告知人 林德興

陳錦碧黃欽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