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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鄭瑞月

鄭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鄭啟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啟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自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中土地坐落地號欄位「000-0000」之記載應屬錯誤,本件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之地號為683及684,有聲請人104年9月17日民事補充陳述狀所附之原證5、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683、684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此外附表建物建號欄位中「000-0000」之記載亦屬有誤,應為0000-0000,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原判決事件10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將聲明變更為如原判決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其變更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權移轉登記為鄭瑞月、陳啟文、鄭陳啟、鄭淑惠、鄭啟信、鄭啟忠公同共有」,而聲請人原判決事件民事起訴狀訴附表內,系爭建物記載之建號為1241、基地坐落於系爭683地號土地,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建號○○○區○○段○○段00000-000,建物標示部記載建物所坐落地號為「懷生段一小段0000-0000」,此有聲請人民事起訴狀、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參(見本院104年度司北調字第45號卷第2、9-10、24頁、原判決卷第88頁)。訴訟進行中聲請人雖以104年9月17日民事補充陳述狀主張系爭建物所有權狀於聲請人父母逝世前均由聲請人等自為保管,並提出系爭建物所有權狀、系爭683地號、684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見原判決卷第98-100頁)為證,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僅可知系爭建物基地坐落於系爭683地號土地,聲請人雖提出系爭68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惟此尚無法作為系爭建物坐落於系爭684地號土地之證明,顯見其訴之聲明所請求之對象,仍僅限於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系爭建物與系爭683地號土地,並未包括系爭684地號土地,依聲請人於訴訟中所提出之上開證物資料,無從得知系爭建物尚坐落於系爭684地號土地,則系爭684地號土地於審理程序中,自始即不在聲請人之聲明請求範圍內。是原判決係以聲請人所請求系爭683地號土地及系爭建物為審理對象而為判決,則原判決附表中土地坐落地號欄位「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建號欄位「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原判決附表未記載系爭684地號土地並無錯誤,尚難謂原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其康附表┌───────────────────────────────────────────────┐│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 ○ ○○區 ○○○段 │ 一小段 │ 0000-0000 │建│198 │ 7分之1 ││ │ │ │ │ │ │ │ │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權利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用│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途及面積 │ │├─┼───┼───────┼───────┼──────┼───────┼─────┼────┤│1 │01241-│臺北市大安區忠│臺北市大安區懷│鋼筋混凝土造│總面積:115.11│ │全部 ││ │000 │孝東路3段217巷│生段一小段683 │7層樓房 │層次面積: │ │ ││ │ │4弄15號6樓 │地號 │ │115.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