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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永吉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叁佰貳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