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合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
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632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9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630 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6,262 元(計算式:298,632 +87,630=386,26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