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王元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7,613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3 萬7,6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
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